山西校长身绑钢丝死亡被认定自杀(2)

2014-10-28 12:32 来源:猎奇吧编辑整理 作者:佚名

    吕梁警方还公布了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山西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继珍死亡情况的司法鉴定检验结果。其中鉴定意见为“溺死”。

    吕梁市公安局局长权志高表示,根据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现场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合各方面证据,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发生,王继珍死亡排除他杀,确定为自杀。“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石楼县公安局决定对王继珍死亡不予立案。”他说。

    此外,针对当地群众和网民关心的死亡动机一事,权志高表示,王继珍死亡案确认自杀后不属于刑事案件,警方依法进行相关调查侦查后,其他调查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多方面问题,且不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因此死亡动机和原因警方并没有调查。

    “如果家属有要求,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我们可以协助调查。”权志高说。

10月31日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黄河新闻网吕梁讯(记者刘芳李沛蓉)10月31日上午,吕梁市新闻办、吕梁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9月3日吕梁市石楼县教体局副局长兼第一中学校长王继珍死亡的相关情况。吕梁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权志高,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苗志飞,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出席,省、市、县20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本网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警方经过认真调查,确定王继珍的死亡为自杀,排除他杀,死因为溺水死亡。

 

  王继珍死亡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一、我是黄河新闻网记者。王继珍死亡后,死者家属一直反映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问题?

 

  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上述规定表明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3、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